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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总工会 【颁布日期】:2003-9-15
【法律文号】:青劳社[2003]113号 【执行日期】:2003-7-1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总工会
青劳社[2003]113号
【字体:  
关于转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市直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之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企业职工(含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每人每月180元。
  即墨市、莱西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每人每月170元。
  二、原按被供养人户籍所在地领取待遇调整为按供养人企业所在地领取。
  三、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改制前已办理了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原领取待遇标准高于新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低于新标准的按新标准调整。
  四、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包括本次新增加部分),仍由企业支付;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包括本次新增加部分),凡是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五、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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