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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12-15
【法律文号】:青劳社[2003]162号 【执行日期】:2003-12-15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劳社[2003]162号
【字体:  
关于调整定期伤残抚恤金计发执行基期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劳社[2002]124号文件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起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计发定期伤残抚恤金中使用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其执行基期由原每年四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调整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2000年至2002年各年度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其定期伤残抚恤金按上述规定重新计算并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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