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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1-13
【法律文号】:鲁劳社函[2003]352号 【执行日期】:2003-11-13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鲁劳社函[2003]352号
【字体:  
关于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庭建设的意见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自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恢复以来,各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处理了大批劳动争议案件,维护了劳动关系的和谐,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设施落后、庭审场所不规范甚至没有专门的办案场所的情况相当突出,严重影响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开展。为促进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根据我省实际,现对劳动争议仲裁庭场所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仲裁庭应独立设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争取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投入,确保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专用的固定场所,室内面积一般不得少于40平方米。
  二、仲裁庭场所设置要布局合理,庄重严肃,简洁大方,注重实用。基本标准为:
  (一)其布局分为审理区和旁听区。审理区包括审理席、书记员席、申诉人、被诉人及委托代理人席、第三人席、证人或勘验人、鉴定人席。
  审理席是指审理案件的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就座的地方,放置在正前方,高出室内地面20厘米;书记员坐席放置在审理席台下右前方的适当位置,并与申诉人、被诉人席内端对齐;申诉人及委托代理人入席放置在审理席右侧,被诉人及委托代理人放置在左侧,均与审理席两疫垂直摆放,并与审理席保持一定距离;第三人度人放置在被诉人席的末端;证人或勘验人、鉴定人席放置在申诉人与被诉人席的外端中间。旁听区应有专门座椅,并与审理区隔离。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证人、勘验人、鉴定人、申诉人、被诉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旁听席等的标牌字体一应致,颜色为墨色,涉外劳动争议较多的地区,标牌应有英文标识。
  (二)审理席的靠墙正上方悬挂劳动争议仲裁徽(劳动徽),徽下方为醒目的"劳动争议仲裁庭"字样;仲裁庭内侧面制作悬挂办案程序图、庭审纪律、仲裁员职责、当事人主要权利和义务指标牌。
  三、仲裁庭要配置必要的设备。仲裁庭审理案件应具有的基本设备:录音机、摄影机、照相机、微机和音响设施。审理席、双方当事人席、证人席等均应放置固定影像、录音设备。书记员庭审记录使用微机操作,有条件的可配置电子监控设备的投影设施。
  四、仲裁员应持证上岗。出庭的仲裁员、书记员应着装统一,仪表端庄,并佩带"国家劳动仲裁"胸章,做到态度热情,举止文明,语言清晰、规范、准确。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劳动争议仲裁庭的规范化建设,省厅将把仲裁庭场的规范化建设作为对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考核严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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