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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6-5-17
【法律文号】:深府〔2006〕80号 【执行日期】:2006-6-1
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府〔2006〕80号
【字体:  
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前款规定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应征得参保人或其亲属签字同意。

第三十九条 由结算医院负责管理的劳务工医疗保险门诊费用,应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的基金全部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市社保机构有权对劳务工医疗保险门诊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进行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在每月15日前,将上一月劳务工医疗保险门诊基金的收支情况上报给市社保机构。

第四十条 市社保机构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市社保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时,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相关资料和费用清单。对拒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全的,市社保机构可以拒付相应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 实行费用包干的定点医疗机构未向参保人提供按本办法规定应享有的劳务工医疗保险服务而损害参保人利益的,或者应予转诊而未予转诊造成不良后果的,市社保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可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按协议规定扣付违约金。

第四十二条 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有严重违规行为或者门诊平均人次费用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市社保机构不予支付劳务工医疗保险调剂金。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交的劳务工医疗保险费不得补交,未缴费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门诊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和市社保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社保机构对举报人实行奖励,具体办法参照《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执行,奖励金额由市社保机构从劳务工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工,是指非深圳户籍员工,但不包括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 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的规定处理;产前检查、住院分娩、产后访视和计划生育手术等医疗费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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