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颁布日期】:2006-3-20 |
| 【法律文号】:劳社厅函[200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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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6-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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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社厅函[200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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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对<最低工资规定>有关指标解释的请示》(京劳社资文[2006]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在采用比重法测算最低工资标准时,对“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应理解为:贫困户每月人均用于衣、食、住、行等维持最低生活需要而必须支出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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