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以上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发布《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两个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政府发布的《两个暂行规定》,是四川省地方法规性文件、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凡在我市的中央、省、市和区、县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均应按照《两个暂行规定》执行。各区(市)、县,各部门和企业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二、死亡职工的丧葬费标准:因工死亡的职工丧葬费为四个月本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不足三百元的补足三百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费为三个月本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不足二百元的补足二百元。 三、对死亡职工生前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可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发给的抚恤费,低于以下标准的由企业补足差额,即居住在县(含县)以上城区的,每人每月低于四十七元、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低于四十二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低于三十七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五元。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困难补助标准:居住在东城区、西城区、金牛区的城市、街道的清洁工、龙泉驿两区区所在城镇,每人每月为三十九元五角;居住在县所在城镇的,每人每月为三十七元五角;居住在乡镇的,每人每月为三十四元五角(上述标准含付食品补贴);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为二十九元,供养直系亲属是孤寡老人和孤儿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可增发五元。发给的生活困难补助总金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本人工资。 四、本通知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成府发[1987]101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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