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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8-10-21
【法律文号】:成府发[1988]149号 【执行日期】:1988-11-1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府发[1988]149号
【字体:  
转发“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都江堰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以上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发布《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两个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政府发布的《两个暂行规定》,是四川省地方法规性文件、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凡在我市的中央、省、市和区、县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均应按照《两个暂行规定》执行。各区(市)、县,各部门和企业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二、死亡职工的丧葬费标准:因工死亡的职工丧葬费为四个月本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不足三百元的补足三百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费为三个月本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不足二百元的补足二百元。
  三、对死亡职工生前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可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发给的抚恤费,低于以下标准的由企业补足差额,即居住在县(含县)以上城区的,每人每月低于四十七元、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低于四十二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低于三十七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五元。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困难补助标准:居住在东城区、西城区、金牛区的城市、街道的清洁工、龙泉驿两区区所在城镇,每人每月为三十九元五角;居住在县所在城镇的,每人每月为三十七元五角;居住在乡镇的,每人每月为三十四元五角(上述标准含付食品补贴);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为二十九元,供养直系亲属是孤寡老人和孤儿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可增发五元。发给的生活困难补助总金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本人工资。
  四、本通知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成府发[1987]101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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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切实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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