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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4-4-22
【法律文号】:青劳社厅发〔2004〕27号 【执行日期】:2003-10-1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劳社厅发〔2004〕27号
【字体:  
关于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行署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央驻青行业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待遇水平的范围和对象
  此次提高待遇水平的范围和对象为:参加了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
  二、提高待遇水平的标准
  退休人员根据退休时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按下列标准增加待遇:
  西宁地区(含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民和县、乐都县、
  平安县、互助县、循化县,每人每月增加12元。
  共和县、贵南县、同德县、兴海县、都兰县、乌兰县、格尔木市、德令哈市、芒崖镇、冷湖镇、大柴旦镇、门源县、祁连县、刚察县、海晏县、同仁县、尖扎县、玉树县、称多县、囊谦县、扎多县、治多县、曲麻莱县、玛沁县、甘德县、达日县、玛多县、班玛县、久治县、泽库县、河南县、天峻县,每人每月增加13元。
  化隆县、贵德县,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执行时间
  200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从2003年10月1日起增加待遇;2003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从批准退休次月起增加待遇。
  四、经费来源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其提高待遇水平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
  此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是:由退休人员管理单位填写《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审批表》(一式四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本人存档各一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增加的待遇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此项工作应于今年5月底前,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写《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汇总表》,逐级汇总上报。
  附件:1、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审批表
   2、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汇总表

  关于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说明
  一、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关心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在提高待遇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1)自1998年以来,确保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2000年实现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2)分别于1999年、2002年分两次补发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拖欠的退休人员养老金,实现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无拖欠;(3)自1999年以来四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2003年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达到823元,比全国月人均养老金水平高175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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