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渭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已经市政府2004年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陕西省实施<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定。
二、本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均适用本实施规定。
三、工伤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的所有用人单位在其所在县(市、区)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履行参保登记手续;驻渭南城区的市属(含市属)以上单位,参加市本级统筹。
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六、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七、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八、本市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向参加工伤保险登记的经办机构直接缴纳。
九、工伤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业的,按照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缴费费率。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的建议,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进行调整。
十、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