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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6-4-27
【法律文号】:新政发〔2006〕34号 【执行日期】:2006-4-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发〔2006〕34号
【字体:  
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对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9个档次,即560元/月、520元/月、480元/月、440元/月、420元/月、400元/月、380元/月、360元/月、340元/月。二是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也分为9个档次,即670元/月、620元/月、580元/月、550元/月、520元/月、500元/月、480元/月、460元/月、440元/月(各地标准详见附件1)。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个档次,即7.5元/小时、6.5元/小时、6元/小时、5.5元/小时、5元/小时(各地标准详见附件2)。
     二、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适用范围
     (一)调整后的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各地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养老金最低保证数、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与之有关的待遇。
     四、在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并按规定对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代扣代缴,劳动者实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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