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的补充通知》(新政办发[2005]104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发布我区2005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帐利率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51号)、《乌鲁木齐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乌劳[2004]139号)的要求,现就200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一)2005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5558元,月平均工资1297元。按此确定2006年度月缴费基数下限778元,上限3891元。
(二)2006年度参保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由所在单位根据职工本人2005年度(1-12月)的工资收入申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参保单位职工,按下限778元确定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高于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参保单位职工,按上限3891元确定缴费基数。
(四)2005年度自治区地方国有农牧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19元。按此确定2006年度国有农牧场企业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11元,上限1557元。
(五)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97元作为缴费基数;对从事灵活就业且收入较低的人员,可按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下限778元申报缴费基数。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2005年度乌鲁木齐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696元确定缴费基数。
(六)调整后的缴费基数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新年度缴费基数启用后,在2006年度(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内不作变动。因申报错误或其他原因涉及基数调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见附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