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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5-1-28
【法律文号】:浙政办发[1995]19号 【执行日期】:1995-1-28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政办发[1995]19号
【字体:  
转发省劳动厅关于我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力市场,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厅《关于我省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我省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劳动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为劳动合同制的全面实行提供了依据和保障。为了彻底消除企业两种用工制度长期并存的弊端,巩固和发展劳动制度改革的成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建立起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必须加快我省劳动合同制度改革的步伐,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提出如下意见。
  一、 实施步骤
  我省劳动制度改革的实践,经历了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搞活固定工制度和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三大步。总的来说,发展势头是好的。在当前形势下,各地要以《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结合劳动体制区域性综合配套改革,尽快实现劳动制度改革深层次地整体推进。
  从现在起,我省境内凡属于《劳动法》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包括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退役运动员以及新调入的人员,都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城镇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属于《劳动法》适用范围,原来尚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双方,均应在1995年年底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经济发展较快和改革基础较好的地区,速度可以快一些,力争1995年上半年全部实行;其它地区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力争1995年上半年实行;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在1995年年底以前也要普遍实行。
  乡村集体企业和地处农村的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要在1996年6月底前全面实行。
  二、有关政策
  1.厂长、经理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要求。现有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规定相一致的,继续有效;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当协商修订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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