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招用职工的有关问题 (一)单位招用职工,可以通过职业介绍所或者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介发布招聘广告。招聘广告的制作和发布必须符合《劳动法》和《广告法》的有关规定,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发布的招聘广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单位在招工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劳动者的报名费、资料费等费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收费应在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范围之内实行。 七、关于职工档案和养老金转移问题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劳动关系解除后,单位应及时将职档案转移至职工所在地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或重新录用单位,不得无故拖办。对不按规定转移职工档案的,劳动监察机构有权调档,无理阻挠劳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的,可依照《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劳动合同制职工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随之转移,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成建制转移的,两金合并前单位缴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同时转移。 八、关于职工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和职称评定问题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职工,按其现任工作岗位进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和技术职称评聘。原工人聘任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可参加技术职称评聘:原干部落聘,在生产一线岗位(工种)上的,经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合格,可以由单位自主聘任(包括技师或高级技师的聘任)。 九、关于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问题 (一)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应当以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为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 (二)执行上款规定有困难的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以下列标准计发加班加点工资。 1.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基数; 2.实行其他工资制度的单位,以加班加点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收入(不包括奖金和物价补贴)为计发口径;对于难以划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的企业,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计发口径。 (三)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四)计发加班加点工资时的日工资,按加班加点上月列入计发口径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实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的为23.5天,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后为21.5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八小时计算。 (五)单位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不包括支付给职工的正常工资报酬。(举例:某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加班一天,日工资为十元,加班工资应为不低于10元×300%=30元)。 (六)休息日加班应先给予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给予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200%的加班工资。 (七)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加点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提出具体的加班加点时间和人数,然后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进行。 十、关于职工退休问题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原工人被聘任为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五年以上,在聘用岗位上退休、退职的,可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手续,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工人退休、退职的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原国家正式干部,在工人岗位上工作满一年,并在工人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根据本人自愿,既可按干部退休、退职,也可按工人退休、退职。按工人退休家居农村的,其农村子女参加招工问题,可比照省政府规定的对家居农村老工人的照顾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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