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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5-7-10
【法律文号】:浙劳政[1995]120号 【执行日期】:1995-7-10
浙江省劳动厅
浙劳政[1995]120号
【字体:  
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现就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有关程序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用人单位在制订劳动合同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本单位工会和职工群众意见,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对于现有的固定职工,用人单位应按浙政办发[1995]19号文件规定的实施步骤,完成本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以区别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法定代表人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其代表本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三、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表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由法定代表人开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受委托人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和职务)和授权委托的内容及范围,并由法定代表人署名。受委托人代签劳动合同时,应出示《授权委托书》。但法定代表人直接或委托他人代表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四、用人单位根据我厅浙劳政[1995]103号文件规定辞退已待岗六个月的现有固定职工时,应由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填报《辞退职工审批表》(表式见附件一),经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后报法定代表人审批。对于辞退的职工,由用人单位发给《辞退证明书》(格式见附件二)。《辞退证明书》送达之日起,劳动关系即行终止。
  五、现有固定职工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分别向本单位行政和工会提出书面声明。本单位行政在接到书面声明后十五日内书面表示同意或示提出书面异议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并由用人单位开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格式见附件三);本单位行政和工会在接到书面声明后十五日内均表示书面异议的,劳动关系不得解除。
  六、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与另一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申请,另一方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答复并送达的,劳动合同的效力自书面答复送达时解除;十五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书面申请自行失效。书面申请提交后要求撤回的,必须在另一方作出书面答复前提出。
  对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格式见附件四)。
  七、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或者第二十七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由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法定代表人审批;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范性文件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有其他规定的,还应依照规定程序办理。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格式见附件四)。
  八、劳动合同制职工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持原劳动合同以及其他有关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材料,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申领《解除劳动合同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五)。劳动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符合申领条件的,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确认书》,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发出不予确认的书面通知,并送达申领人。
  九、对于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发给《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格式见附件六),作为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凭证。
  十、因本通知第四条第九条 所列情形之一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凭《证明书》或《确认书》办理失业登记。
  十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通过制作劳动合同参考文本、帮助用人单位依法制订实施方案等方式,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的指导。同时,应强化监督检查职能,保证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实施。劳动行政部门实行劳动监察、行使行政处罚权,必须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告知被处罚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程序,以保障当事人应有的合法权益:
  附:一、辞退职工审批表(见下表)
  二、 辞退证书(见下表)
  三、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见下表)
  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见下表)
  五、解除劳动合同确认书(见下表)
  六、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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