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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6-7-30
【法律文号】:浙劳政[1996]149号 【执行日期】:1996-7-30
浙江省劳动厅
浙劳政[1996]149号
【字体:  
关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有关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单位: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我厅已于四月十六日浙劳政[1996]70号文件转发你们贯彻执行,现就执行中有关终止劳动关系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人单位对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固定职工,劳动关系终止时,同时发给《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用人单位不发给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领《终止劳动关系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一)。劳动部门审查核实后,发给《终止劳动关系确认书》。
  二、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发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用人单位不发给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领《解除劳动合同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二)。劳动部门审查核实后,发给《解除劳动合同确认书》。
  三、被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凭《证明书》或《确认书》办理失业登记,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附:一、终止劳动关系确认书(见下表
  三、 解除劳动合同确认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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