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85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2006年度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580 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2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480 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4.3元,适用于琼海市、儋州市。 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430 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3.9元,适用于文昌市、五指山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乐东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 上述最低工资标准适用期为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