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劳动局: 你局《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可否作为富余人员解除合同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劳动合同制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制度,用人单位在招工、试用期和合同期满时的双向选择,实际上应是一个优化的过程;因此,不应存在富余人员的问题。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表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只有当符合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内,如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尚未出现,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考虑到历史原因和企业实际,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优化组合中未被组合时,可以下岗,企业应积极做好思想工作并给予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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