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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5-1-27
【法律文号】:浙劳函[1995]4号 【执行日期】:1995-1-27
浙江省劳动厅
浙劳函[1995]4号
【字体:  
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可否作为富余人员解除合同问题的复函

  海盐县劳动局:
  你局《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可否作为富余人员解除合同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劳动合同制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制度,用人单位在招工、试用期和合同期满时的双向选择,实际上应是一个优化的过程;因此,不应存在富余人员的问题。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表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只有当符合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内,如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尚未出现,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考虑到历史原因和企业实际,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优化组合中未被组合时,可以下岗,企业应积极做好思想工作并给予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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