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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5-12-1
【法律文号】:武政办[2005]146号 【执行日期】:2006-1-1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武政办[2005]146号
【字体: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武汉市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武汉市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武汉市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推进我市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保障乡镇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
  本市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坚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坚持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二、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乡镇(包括辖行政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事业单位及其经组织、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办理了正式招收录用手续的全体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镇事业单位维持原参保办法不变。
  三、管理体制
  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按现行管理体制实施统筹。由劳动保障部门综合管理,地税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核拨经费及补齐基金收支缺口,人事、编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相应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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