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5-8-11
【法律文号】:陕劳社发[2005]88号 【执行日期】:2005-1-1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劳社发[2005]88号
【字体:  
关于2005年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3]61号)精神,经研究,现将2005年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通知如下:
  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按28%的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8%的比例(西安市为9%)按月缴纳,领取基本生活费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个人不缴费。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2005年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略)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