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劳动部劳部发[1995]226号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问题,经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须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方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对企业新进人员在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该转发文件,请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栏目中查找,发布时间: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二日,文号:劳部发[1995]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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