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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6-9
【法律文号】:新劳社函字[2004]181号 【执行日期】:2004-6-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劳社函字[2004]181号
【字体:  
关于调整各地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统计局发布的2003年度自治区各地、州、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04年统筹年度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新劳社字[2004]6号)规定,现将2004年度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及费率作相应调整(详见附表)。调整后的基本生活保障费标准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附:2004年度自治区各地、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标准调整表(@268.htm">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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