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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厅 卫生厅 计划生育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4-4-16
【法律文号】:新劳社字〔2004〕34号 【执行日期】:2004-4-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厅 卫生厅 计划生育委员会
新劳社字〔2004〕34号
【字体: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116号令)规定,在征得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是维护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参保人员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同时也是保证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安全运行的客观需要。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不得另行制定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也不得增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中所列的药品和项目。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内所列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项目,暂不设定自付标准。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药品不标注商品名,西药和中成药药品名称均采用通用名。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药品价格,各地应按不超过国家计委和自治区计委(物价局)定价标准执行。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价格,定点医疗机构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规定标准执行;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价格标准另行通知。对违反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和同类药品、项目价格过高的,应从《目录》中予以排除。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既要保障参保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又要合理控制费用支出。同时做好费用支付的日常统计分析工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劳动保障厅。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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