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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展计划委员会 卫生厅 计划生育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4-4-16
【法律文号】:新劳社字〔2004〕35号 【执行日期】:2004-4-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展计划委员会 卫生厅 计划生育委员会
新劳社字〔2004〕35号
【字体: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116号令),我们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资格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第三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保证生育医疗服务质量或计划生育手术服务质量。
  第四条   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计可证》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下列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经军队(武警)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武警)医疗机构及经兵团师(局)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兵团系统的医疗机构可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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