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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展计划委员会 卫生厅 计划生育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4-4-16
【法律文号】:新劳社字〔2004〕35号 【执行日期】:2004-4-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展计划委员会 卫生厅 计划生育委员会
新劳社字〔2004〕35号
【字体: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116号令),我们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资格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第三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保证生育医疗服务质量或计划生育手术服务质量。
  第四条   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计可证》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下列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经军队(武警)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武警)医疗机构及经兵团师(局)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兵团系统的医疗机构可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资格:
  (一)设有产科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以及妇幼保健医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二)中心卫院、乡(镇)卫生院、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须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条   申请生育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区域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分布合理,并具有与其规模相应的生育保险服务对象;
  2.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标准,年审合格;
  3.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生育医疗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生育医疗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这部门规定的生育医疗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并按规定进行价格(收费)公告,经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及统筹地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生育保险管理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六条   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向其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军队、武警、兵团医疗服务机构须持有关部门和机构批准的证明);
  (二)与生育医疗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相关的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三)上年度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业务收支情况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
  (四)符合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五)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评审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后,应于20日内对其进行定点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确定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发给《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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