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一些商业保险公司要求承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保险,并提出了一些商业医疗保险条款。这些条款有的不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有的收取的保费金额很高,且赔付标准太低。若盲目让其介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补充保险,势必对新型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带来冲击。为了保证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现就慎重处置商业保险介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统筹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等政策规定,理顺管理体制,完善政策措施,从管理措施上下功夫,努力减轻参保职工个人不合理的费用负担。 二、关于商业保险介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目前只在乌鲁木齐地区试点,待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区逐步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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