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9-2
【法律文号】:新劳社字〔2004〕83号 【执行日期】:2004-9-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劳社字〔2004〕83号
【字体:  
关于慎重处置商业保险介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一些商业保险公司要求承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保险,并提出了一些商业医疗保险条款。这些条款有的不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有的收取的保费金额很高,且赔付标准太低。若盲目让其介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补充保险,势必对新型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带来冲击。为了保证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现就慎重处置商业保险介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统筹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等政策规定,理顺管理体制,完善政策措施,从管理措施上下功夫,努力减轻参保职工个人不合理的费用负担。
  二、关于商业保险介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目前只在乌鲁木齐地区试点,待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区逐步推行。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