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新劳社字〔2004〕35号),现就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标牌的制作和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取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并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选定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都要悬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标牌。 二、定点标牌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样式(附后)统一制作,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发放管理。 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定生育保险服务协议后10日内,将定点标牌发放给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四、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悬挂定点标牌,并妥善保管、维护,不得伪造、转让或损毁。 五、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解除或终止协议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收回定点标牌。 附件: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标牌样式(铜质)和制作标准(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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