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5-8
【法律文号】:新劳社医字〔2004〕18号 【执行日期】:2004-5-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劳社医字〔2004〕18号
【字体:  
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标牌制作管理问题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新劳社字〔2004〕35号),现就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标牌的制作和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取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并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选定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都要悬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标牌。
  二、定点标牌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样式(附后)统一制作,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发放管理。
  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定生育保险服务协议后10日内,将定点标牌发放给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四、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悬挂定点标牌,并妥善保管、维护,不得伪造、转让或损毁。
  五、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解除或终止协议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收回定点标牌。
  附件: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标牌样式(铜质)和制作标准(见表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