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7号)要求,为保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及其感染者获得必要的治疗,决定将齐多夫定胶囊等6种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调整列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部分(具体名单附后)。各统筹地区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及其感染者使用抗病毒药物治疗的费用,要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予以支付,以切实减轻这部分人群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其中,拉米夫定用于治疗艾滋病患者及其感染者时,统筹基金可按甲类药品支付规定执行;用于治疗其他患者的,仍按原乙类药品支付规定执行。 附件:列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部分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名单(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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