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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卫生厅 【颁布日期】:2004-10-27
【法律文号】:新劳社医字〔2004〕63号 【执行日期】:2004-10-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卫生厅
新劳社医字〔2004〕63号
【字体:  
关于自治区区级单位离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住院床位费待遇问题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2004年版)的通知》(新劳社字〔2004〕94号)精神,现对自治区区级单位离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住院床位费待遇问题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离休人员住院床位费标准
  (一)离休人员中的县处级以下离休人员(不含县处级)因病需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可安排住多人间病房A类床位,也可安排住多人间B类床位。每日床位费标准三级医院不超过21元,二级医院不超过16元,一级医院不超过11元。
  (二)离休人员中的处级干部因病住院,可安排住普通病房多人间A类、B类床位,也可安排住普通病房双人间A类、B类、C类床位。每日床位费标准三级医院不超过41元,二级医院不超过31元,一级医院不超过21元。
  (三)离休人员中的厅级(正、副厅级)干部因病住院,确因治疗需要,定点医疗机构可安排住普通病房单人间A类、B类、C类病房。每日床位费标准三级医院不超过81元,二级医院不超过61元,一级医院不超过41元。
  离休人员因病住院发生床位费符合上述(一)、(二)、(三)项规定的,在离休人员医疗费内据实结算报销;超规定的床位费,由离休人员自理。
  离休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床位费符合上述(一)、(二)、(三)项规定的,在离休人员医疗费内据实结算报销;超规定的床位费,由离休人员自理。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住院床位费标准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病住院,除危重抢救病人外,基本医疗保险只支付普通病房多人间A类床位费。每日床位费标准三级医院不超过11元,二级医院不超过9元,一级医院不超过7元。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县处级干部因病住院,属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可住双人间A类、B类、C类病床。其住院床位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按普通病房多人间A类床位费,每日床位费标准,三级医院不超过41元,二级医院床位费标准不超过31元,一级医院床位费不超过21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金按不同等级医院分别支付11元、9元、7元,剩余部分在规定范围内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付。
  (三)参加基本保险的厅级公务员和参照执行地厅级干部公务员医疗照顾政策的正高级职称人员,可住单人间A类、B类、C类病房。每日床位费标准三级医院不超过81元,二级医院不超过61元,一级医院不超过41元。
  离休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床位费符合上述(一)、(二)、(三)项规定的,在离休人员医疗费内据实结算报销;超规定的床位费,由离休人员自理。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住院床位费标准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病住院,除危重抢救病人处,基本医疗保险只支付普通病房多人间A类床位费。每日床位费标准三级医院不超过11元,二级医院不超过9元,一级医院不超过7元。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县处级干部因病住院,属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可住双人间A类、B类、C类床位。每日床位费标准三级医院不超过41元,二级医院不超过31元,一级医院不超过21元。
  (三)离休人员中的厅级(正、副厅级)干部因病住院,确因治疗需要,定点医疗机构可安排住普通病房单人间A类、B类、C类病房。每日床位费标准三级医院不超过81元,二级医院不超过61元,一级医院不超过41元。
  离休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床位费符合上述(一)、(二)、(三)项规定的,在离休人员医疗费内据实结算报销;超规定的床位费,由离休人员自理。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住院床位费标准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病住院,除危重抢救病人外,基本医疗保险只支付普通病房多人间A类床位费。每日床位费标准三级医院不超过11元,二级医院不超过9元,一级医院不超过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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