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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11-3
【法律文号】:新劳社医字〔2004〕66号 【执行日期】:2004-1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劳社医字〔2004〕66号
【字体:  
关于转发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离休人员进行人工器官及体内放置材料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2004年版)的通知》(新劳社〔2004〕94号)要求,对乌鲁木齐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离休人员进行人工器官及体内放置材料个人自付比例进行了修订。现将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离休人员进行人工器官及体内放置材料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乌劳〔2004〕14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离休人员进行人工器官及体内放置材料个人自付比例通知的通知
  乌劳〔2004〕146号
  (2004年11月2日)
  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服务设施项目>(2004年版)的通知》(新劳社〔2004〕94号)要求,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现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离休人员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个人自付比例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参加乌鲁木齐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治疗,下同)时发生的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费用,未列入新修订的《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参保职工个人应先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个人自付的具体比例为:
  (一)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不分医院等级,参保职工个人先自付15%。
  (二)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使用特殊一次性高价材料和消耗品,如永久性心脏起搏器、各类介入诊疗用的一次性导管和支架、手术吻合器、钛夹、人工关节、特殊缝线、特殊尿管、钢板、钢钉等,不分医院等级,参保职工个人先自付20%。
  二、参保人员因患尿毒症实施透析(含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和肾移植手术后使用抗排斥药,及恶性肿瘤进行放、化疗在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保险服务设施项目范围之内的,仍按照由个人支付1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的规定执行。其中,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先按规定自付部分费用后,再按本通知规定的比例标准支付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视为住院治疗对待的门诊慢性病种的治疗费、检查费和检验费,属《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准予支付费用的治疗、检查、检验项目,不分医院等级,参保人员个人支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治疗、检查和检验项目,按相应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5%后,在500元(不含本数)以内的,个人支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在500元(含本数)以上80元(不含本数)以内的,个人支付40%,统筹基金支付60%;800元(含本数)以上的,个人支付50%,统筹基金支付50%。
  四、离休人员进行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其材料费不分医院等级,离休人员个人先自付20%,其余由离休人员医疗费支付。
  五、各参保单位要向参保职工广泛宣传新修订的《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讲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个人自付比例和要求。
  六、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新修订的《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认真贯彻“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的原则,杜绝滥检查。要认真落实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阳性率达到65%以上和住院天数的控制日数,努力降低参保人员不合理的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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