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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12-15
【法律文号】:新劳社医字〔2004〕72号 【执行日期】:2004-12-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劳社医字〔2004〕72号
【字体:  
关于乌鲁木齐铁路局所属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通知

  乌鲁木齐铁路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伊犁州、乌鲁木齐市、哈密地区、吐鲁番地区、博尔塔拉州、巴音郭楞州、喀什地区、石河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铁路局社会职能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总体方案的通知》(新政函〔2003〕190号)精神,乌鲁木齐铁路局所属医院、职业学校、中小学及幼儿园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整体成建制移交所在地政府。为保证医疗保险工作的正常接续,尽快将这部分事业单位纳入到当地医疗保险范围内,我厅决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将铁路局所属事业单位医疗保险业务移交到驻地劳动保障部门管理(详见附表)。请相关地州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积极主动与移交到当地的乌鲁木齐铁路局所属有关事业单位联系,做好医疗保险业务的衔接和管理工作。
  对在此次移交过程中,乌鲁木齐铁路局移交的事业单位2004年12月31日以前所缴纳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可不转移。对属于参保职工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应及时输资金转移手续。对转移时未缴费或未足额缴费的应在此次划转关系时予以补缴驻地劳动保障部门。其它有关事宜,请按现行规定办理,此项工作请务必于2004年12月底前完成。
  附:乌鲁木齐铁路局移交地方事业单位参加医疗保险情况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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