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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8-17
【法律文号】:新劳社函字〔2004〕289号 【执行日期】:2004-8-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劳社函字〔2004〕289号
【字体:  
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不能从医院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函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你地区积极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116号主席令),以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名义下发了《关于喀什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喀署办发〔2004〕7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于各地区全面启动生育保险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作为算人民政府主管生育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对你们对生育保险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但需要提出的是,《通知》中说“所属财政供养的机关及拨款的事业单位暂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待遇暂从保险基金中予以支付”,这与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规定相悖,不符合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要求。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两个不同的险种,各险种征缴的基金必须单独建帐,单独管理,单独使用,绝不能相互挤占、借用和挪用。因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一样,既不是政府的钱,也不是财政的钱,而是所有参保人的钱。这两项基金一旦出现亏空,政府财政是不予兜底的。再说,财政供养的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暂不缴费,发生的生育医疗费暂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那么企业和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是不是也不缴费,发生的生育医疗费是不是也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如果不是,那对企业和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公平、公正吗?如果是,也是不符合国务院行政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规章的。基于以上所述,喀什地区行政公署所发《通知》所说“凡属财政供养的机关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暂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待遇暂从医疗保险基金中予以支付”的规定,应当立即纠正。纠正情况,请及时告诉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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