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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9-20
【法律文号】:新劳社字〔2004〕92号 【执行日期】:2004-9-20
新疆维吾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劳社字〔2004〕92号
【字体:  
关于中央企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企业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为方便中央企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保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客观、公正、准确,经研究,现就中央企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央企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由参保所在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管理,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承担中央企业(除铁路企业外)工伤职工首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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