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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2-12
【法律文号】:新劳社函字〔2004〕33号 【执行日期】:2004-2-12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劳社函字〔2004〕33号
【字体:  
关于企业职工因工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自愿下岗解除劳动关系后已享受经济补偿金能否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复函

  巴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工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自愿下岗解除劳动关系后已享受经济补偿金能否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示》(巴劳社字〔2003〕3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劳动保障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第(五)款规定:“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据此,职工如确属《企业职工工作保险试行办法》颁布后发生工伤且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本人自愿下岗解除劳动合同,无论是否享受经济补偿金,都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补助标准,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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