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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5-10-9
【法律文号】:浙劳函[1995]66号
【执行日期】:1995-10-9
浙江省劳动厅
浙劳函[1995]66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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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保险福利待遇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
余杭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否可以比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执行的请示》(余劳仲[1995]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保险福利待遇应当按照《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及《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在《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及《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中没有明确的事项,可比照《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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