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保障能力,确保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健康有序发展,2006年5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费缴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费缴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元5 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元。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和享受条件不变。
二、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费的收缴、实行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或退休(退职)金中代扣代缴的方式。
三、建立正常调整机制。今后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费的缴费标准根据医疗费用和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水平,按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幅度,由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测算并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四、本次调整后的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费缴费标准自2006 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