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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颁布日期】:1995-7-19
【法律文号】:浙组[1995]23号 【执行日期】:1995-7-19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组[1995]23号
【字体:  
关于更改建国后干部参加工作时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委组织部,省直各单位党委(党组):
  近年来,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干部要求更改参加工作时间的日渐增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受理时,绝大多数单位能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审批程序认真办理,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单位执行政策不够准确;有的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有的报批材料不够完备、规范等。为了规范审理、报批的手续和程序进一步做好更改建国后干部参加工作时间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更改建国后干部参加工作时间的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人事部、劳动部和省人事厅、省劳动厅制定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各地各单位在审议和审批过程中,要认真把好政策关。对一些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商请政府劳动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后办理;对现有规定中政策不够明确,或者没有规定的问题,应暂缓办理,不能随意变通处理,更不能开新的口子。
  二、干部要求更改参加工作时间,应由本人如实地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更改的理由,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提出意见后,再按照审批权限报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各单位报批的更改建国后干部参加工作时间的报告或请示,由县和县以上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审议后,报党委(党组)审批。其中省委管理的干部,由省委审批;市、地委管理的干部,由市地委审批;县(市、区)委管理的干部,由县(市、区)委审批。其他干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报批:省级机关或省属单位的干部,由省级主管单位的干部人事部门审议、报党组(党委)审批;市、地机关或市、地属单位的干部,由市、地委组织部审议,报市、地委审批;县(市、区)机关和县(市、区)以下单位的干部,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审议,报县(市、区)委审批。
  四、更改建国后干部参加工作时间的“报告”或“请示”,应一人一报(一式五份),并附本人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办完审批手续后,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审批材料的归档工作。
  五、更改建国后干部参加工作时间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原则上应以本人档案中历来填写的自传、简历、审查结论等材料和组织上保存的历史资料为主要依据。本人申请报告与干部档案记载的情况一致的,一般不需要再调查取证;本人档案中无记载或记载不一致的,要认真调查取证,不能仅凭个人的申请和个人提供的旁人证明材料予以更改。
  本文下发后,我省过去所作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以此为准。凡未按上述规定程序审批的,应补办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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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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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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