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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6-3-20
【法律文号】:浙劳险[1996]41号 【执行日期】:1996-3-20
浙江省劳动厅
浙劳险[1996]41号
【字体:  
关于乡镇(村)集体企业因工伤亡从业人员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

  余杭市劳动局:
  你局余劳仲[1996]22号《关于劳动争议处理中有关工伤保险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乡(镇)村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已经参加当地劳动部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的工伤保险的因工负伤、致残或死亡的从业人员,其工伤待遇按照《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浙劳险[1994]76号)的规定执行。没有参加当地劳动部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的工伤保险的因工负伤、致残或死亡的从业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及具体支付计算办法,比照《浙江省乡镇矿山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伤亡从业人员抚恤与补偿暂行办法》(浙劳矿[1995]252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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