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浙劳社医〔2002〕52号)和《关于调整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67号)的文件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对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保障经费的一次性提留标准作如下调整: 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歇业、终止或改制的单位,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经费按每年2万元的标准提留5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经费按每年7万元的标准提留5年。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经费提留不足,通过国有资产收益、原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系统内调剂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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