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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5-9-2
【法律文号】:川办发[2005]32号 【执行日期】:2005-9-2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川办发[2005]32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完善供销社企业改制、资产管理及人员分流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精神,在省委、省政府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省从销社企业(含基层社)实行了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改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通过深化改革,供销社及所属企业在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挥企业龙头带动作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助农增收、发展城乡现代流通、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为党委、政府服务“三农”的载体和助手。但是,当前少数供销社企业在改制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已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集体上访,要求重新进行改革,提高补偿标准,无偿量化资产到个人,分掉社有资产等,提出了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已影响到供销社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为全面完成供销社企业改制、资产管理及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任务,解决当前在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巩固供销社改制成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供销社企业改制
  供销社企业(含基层社)改制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从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积极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真正体现供销社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供销社改革,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政策,把供销社改革作为抓发展保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当前在要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企业转机制、职工转身份、重组求发展”的要求进一不做好企业改制工作。对企业确定的经济补偿标准,严格按有关程序办事,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供销社改革的稳步推进和社会的稳定。
  二、加强社有资产监管,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根据《决定》、《通知》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对基层社和直属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权属问题的批复》(供销函合字[2002]62号)精神,结合供销社改革实际,对供销社有资产管理、处置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供销社所办企业要加快改革步伐,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多种形式,但必须保护出资人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社有资产不准无偿量化到个人,不得平调和分掉社有资产。
  (二)供销社企业(含基层社)改组改造重在整合资源、优化结构、重组发展,更好地为“三农”服务。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作为直属企业的出资人,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能,享受出资人权益。直属企业通过改制、妥善安置企业职工、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资产,其所有权仍归供销合作社,由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依法进行管理,只能用于服务“三农”及有关设施的建设。
  (三)已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无权对原所在企业的社有资产提出产权主张。
  三、供销社企业中下岗分流的国家正式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
  (一)供销社企业中下岗分流的国家正式职工,凡符合享受扶持政策条件的人员,应纳入当地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享受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等政策,发给其《再就业优惠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对供销社企业中下岗分流的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三)供销社改制重组新建的企业(合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吸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且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规定的,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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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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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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