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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省委老干部局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5-9-13
【法律文号】:川老发[2005]6号 【执行日期】:2005-1-1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省委老干部局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老发[2005]6号
【字体:  
关于部分离休干部适当提高待遇后有关离休费(基本养老金)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州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党组(党委):
  根据《关于适当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待遇的通知》(川组通[2005]13号)精神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部分离休干部提高待遇后有关离休费(基本养老金)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根据川组通[2005]13号文件精神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和报批程序办理手续,新审批为享受正厅级、副厅级以及正县处级工资、医疗待遇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离休干部。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05年1月起执行。
  三、执行办法
  1.执行行政序列离休费的离休干部
  参照在职人员晋升职务确定工资的办法处理,可按两种办法确定。
  方法一:以本人离休时或1993年工改时的行政职务,考虑1995年10月、1997年10月、1999年10月、2001年10月、2003年10月在职人员每两年一次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相应增加离休费因素(以下简称五次增加离休费因素),按在职人员晋升职务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这部分人员2005年1月的离休费。
  方法二:假定这部分人员1993年工改时的行政职务为此次享受待遇的低一级职务,任职时间5年以下,重新按照1993年工改办法对这部分人员进行工资套改,考虑五次增加离休费因素,按在职人员晋升职务时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这部分人员2005年1月的离休费。
  两种办法确定的离休费,取高的一种执行。
  2.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离休费的离休干部
  假定这部分人员1993年工改时的行政职务为此次享受待遇的低一级职务,任职时间5年以下,重新按照1993年工改办法套改当时的行政序列离休费,考虑五次增加离休费因素,按在职人员晋升职务时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这部分人员2005年1月的离休费;再与本人2005年1月实际执行的离休费相比较,由本人选择,这次享受待遇时可就高执行一次。此次选定后,当国家或省增加离休费时,则只能按此次本人选定执行的离休费所对应职务调整增加。
  3.本《通知》涉及的1993年工改职务和任职时间,是为落实这部分离休干部此次提高享受待遇而进行的假设,仅限此次确定待遇时使用,不涉及这批离休干部以前的职务和待遇。在对离休干部按上述办法确定离休费时,其保留津贴也要按照1993年工改办法进行归并。
  (二)企业单位离休干部
  1.企业离休干部,其基本养老金按川委办[2000]79号文件规定的正厅级、副厅级以及正县处级平衡标准,并考虑2001年1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三次增加基本养老金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确定、执行。
  2.今后企业离休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时,本次新审批的享受正厅级、副厅级以及正县处级工资、医疗待遇的企业离休干部,其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按届时的正厅级、副厅级和正县处级标准调整。
  四、经费来源
  此次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待遇增加的费用,按原资金供给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
  此次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待遇,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离休干部的亲切关怀,使他们更好地安度晚年。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把好事办好。提高部分企业离休干部待遇的有关数据,由各市、州汇总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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