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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5-12-8
【法律文号】:川劳社办[2005]99号 【执行日期】:2005-12-8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办[2005]99号
【字体:  
关于职工参加本单位文体活动受伤是否认定工伤的批复

  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受伤是否认定工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第六条 规定:“我省原执行的职工伤残性质认定中‘比照因工’的有关政策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是指我省在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后,不再用原“比照因工”的有关规定去认定职工受到意外伤害的性质。职工参加本单位组织或领导安排的体育比赛、文娱表演等活动发生的意外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伤害性质就应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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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执行渝劳社办发〔2006〕121号文件相关问题的复函
 本省相关法规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有关计算问题的复函
·关于工伤康复项目的复函
·转发《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医学诊断费用支付渠道的复函
·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工伤人员退休后能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改按工伤保险政策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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