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受伤是否认定工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第六条 规定:“我省原执行的职工伤残性质认定中‘比照因工’的有关政策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是指我省在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后,不再用原“比照因工”的有关规定去认定职工受到意外伤害的性质。职工参加本单位组织或领导安排的体育比赛、文娱表演等活动发生的意外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伤害性质就应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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