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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 【颁布日期】:2006-3-31
【法律文号】:甬劳社劳薪[2006]50号 【执行日期】:2006-3-31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
甬劳社劳薪[2006]50号
【字体:  
关于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助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认真做好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的通知》(浙劳社老[2005] 145号)和市政府有关意见,现就我市城镇贫困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的,可申请补贴:
  (一)持有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人;
  (二)具有当地城镇户籍;
  (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以年审为准),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活动;
  (四)本人已向劳动保障部门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和列支渠道
  (一)对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和鄞州行政区域内(含保税区、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补贴。
  补贴资金在各区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二)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象山县和宁海县的补贴标准,可由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会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参照上款标准提出具体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办理程序
  (一)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工作自2005年10月开始,按照"先缴后补"、直接补到个人的办法每年发放一次。
  (二)符合补贴条件的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每年11月底前持户口册、残疾人证、营业执照、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
  (三)各县(市)、区残联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将初审情况向社会公示一周,并填写《XXXX年度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汇总审批表》(见附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并及时办理拨款手续。
  (四)各县(市)、区残联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年1月底前将养老保险补贴核发到人。
  四、工作职责
  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要密切合作,建立联动机制,严格核准程序,细化各环节的衔接措施,加强管理和服务。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残疾人缴费提供便利服务,提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证明。
  (二)财政部门要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及时安排补贴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三)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就业服务机构要在政策宣传、补贴申请管理、参保组织实施等方面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同时,要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参保工作,对行动不便的重度残疾人要主动上门服务。
  附件:XXXX年度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汇总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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