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为做好市级统筹范围内相关及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机关事业单位)2006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核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和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按其本人2005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统计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具体如下: 1.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由以下部分组织:2005年度的基本工资,2005年度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的保留津贴(含"其他栏")、省定职务津贴、地方职务津贴、地区工作岗位津贴、住房补贴,2005年度发放的奖金(包括月奖金余额、目标管理考核奖、年终一次性奖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基数应与本人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3.机关事业单位中编外职工缴费基数按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问题的通告》精神执行。 二、依据市统计局提供的2005年度市级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数据,确定2006年度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1250元,下限为2250元。 三、2006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按参保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市级或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其中统发工资单位,应按人事部门统一核定后的缴费基数进行填报。各参保单位须于2006年4月30日前上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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