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1]6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6]25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双低人员参加其它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3]4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双低"人员)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甬政发[2006]25号文件规定条件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双低"人员应同时参加其他社会保险,其中参加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按各项保险的规定标准执行,缴费基数统一按缴费时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涉及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双低"人员个人负担。 二、"双低"人员申请延长养老保险缴费期间,不再参加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也不享受相应待遇。 三、企业申报的职工缴费基数不实且高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缴费基数补足养老保险应缴额度,同时,还应对高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差额部分补足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并接受相应处罚;涉及职工个人应补缴的差额,由个人按规定补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