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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宁波市劳动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4-16
【法律文号】:甬劳社办[2006]70号 【执行日期】:2006-4-16
宁波市劳动保障局
甬劳社办[2006]70号
【字体:  
关于明确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参加其他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1]6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6]25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双低人员参加其它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3]4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双低"人员)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甬政发[2006]25号文件规定条件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双低"人员应同时参加其他社会保险,其中参加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按各项保险的规定标准执行,缴费基数统一按缴费时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涉及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双低"人员个人负担。
  二、"双低"人员申请延长养老保险缴费期间,不再参加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也不享受相应待遇。
  三、企业申报的职工缴费基数不实且高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缴费基数补足养老保险应缴额度,同时,还应对高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差额部分补足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并接受相应处罚;涉及职工个人应补缴的差额,由个人按规定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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