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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宁波市劳动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4-18
【法律文号】:甬劳社医[2006]71号 【执行日期】:2006-4-18
宁波市劳动保障局
甬劳社医[2006]71号
【字体:  
关于鄞州区医保纳入市区统筹后协缴人员统筹费支付问题的批复

  鄞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鄞州区财政局:
  《关于协缴人员医保并入市级统筹后财政支付统筹费问题的请示》(鄞劳社[2006]20号)收悉,现就鄞州区医保纳入市区统筹后协缴人员统筹费支付问题批复如下:
  按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印发鄞州区就业和社会保险有关政策与市并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甬劳社办[2006]32号)文件规定,同意你区全托管人员及协缴人员应由区财政补贴的资金,由你区医保经办机构在每个医保年度11月份汇总一次,报你区财政确认后上缴市财政专户,归入市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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