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6-8-5
【法律文号】:(劳社厅函〔2006〕388号) 【执行日期】:2006-8-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厅函〔2006〕388号)
【字体:  
关于开展2006年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7号)部署,定于今年9月5日-25日在全国主要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为组织好这项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开展"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是今年技能岗位对接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劳动保障部门应对当前部分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严峻形势,针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时间提前的新情况,面向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的专项服务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指导辖区各城市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基础上,确定一些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数量多、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城市,重点开展服务月活动。有关城市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班子,认真组织好这项活动。各地要对本地区服务月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在活动期间将组织调研工作小组,赴部分城市参加服务活动,了解实施情况。
  二、突出重点,创新服务手段,保证工作实效
  各地要按本通知的要求,在对各类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政策咨询和职业介绍的基础上,将离校回到原籍并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办理失业登记的中专、技校毕业生作为重点服务对象,摸清其基本情况和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综合应用劳动保障部门在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劳动维权方面的力量,帮助一批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三、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一)提供免费政策咨询和职业介绍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都应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对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就业政策咨询、岗位信息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二)及时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9月1日后回到原籍并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在市、区(县)综合服务场所开设专门窗口,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并免费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入户宣讲政策,了解需求,发放服务联系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向辖区内每一位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进行一次上门政策咨询服务,使他们了解中央和本地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措施,并发放就业服务联系卡(样例参见附件),建立定期联系和服务制度。
  (四)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一对一"重点帮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将求职困难或家庭困难的登记失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纳入重点帮扶范围,建立专门服务记录档案,确定专人负责,落实相关政策,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
  (五)组织专场招聘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收集一批适合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的空岗信息,在服务月活动期间,举办专场招聘会。
  (六)提供全方位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灵活就业或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要积极为其提供档案托管、社会保险接续等方面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四、组织参加培训和见习,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各地对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应根据其意愿,组织其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并根据当地有关规定,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标准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对希望参加创业培训的,组织其参加SYB创业培训班,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需要小额贷款的,由小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推动落实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收费政策。
  五、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国家在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方面的政策。要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和"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介绍本次活动的目的意义、服务内容和服务承诺等基本信息。
  各地应在10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服务月活动情况报我部培训就业司。
  联 系 人:段堃    (010)84207451
  电子邮箱:duankun@molss.gov.cn
  附件: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联系卡(样例)见表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6年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6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关于2006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协调小组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关于印发部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协调小组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
·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