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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3-15
【法律文号】:苏劳险函[1999]3号 【执行日期】:1999-3-15
江苏省劳动厅
苏劳险函[1999]3号
【字体:  
关于乡镇企业职工因工负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

  仪征市劳动局:
  你局仪劳(1999)01号《关于乡镇企业职工因工负伤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问题的请示》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劳部发(1996)266号和苏劳险(1996)22号文件规定,乡镇企业职工应实行工种保险。乡镇企业尚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当地尚未实行工伤保险的,其职工因工伤亡后,由企业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标准发给有关工伤待遇。
  乡镇企业职工因工负伤后,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伤残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计发。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为计发基数;高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以上的,按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为计发基数。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指职工因工负伤时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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