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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6-7-27
【法律文号】:渝办发〔2006〕179号 【执行日期】:2006-7-27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6〕179号
【字体:  
关于加快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3年以来,我市主城区及双桥区、永川市等11个区(市)相继探索建立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地维护和保障了这些地区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十一五”规划,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体现,也是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项重大举措。它体现了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推进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快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合理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和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常住农村居民。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不重复救助。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村民申请、村委会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布、乡(镇)政府审核、区县民政局审批、年度复查、半年发放”的动态管理方式,对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家庭实施差额补助。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制定保障标准时,既要体现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坚持政府保障与鼓励劳动自救相结合的方针,合理确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保障标准。保障标准应不低于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线,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三、建立稳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措机制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要根据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际需求,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列财政年度预算。财政部门要按照用款计划及时拨付,确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要多渠道筹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鼓励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为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助和资助。
  四、强化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按照“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查、审核、审批、公示制度和低保资金管理、发放制度,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信访接待平台等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动态管理,不断推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同时,要积极探索构建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有关部门要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家庭成员在农业技术培训、扶贫项目扶持、医疗卫生、子女就学、法律服务等方面提供及时、必要的救助。
  五、加强领导,推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
  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村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爱心工程”。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它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强化各项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已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未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已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他地区要加大特困救助力度,确保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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