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51号,以下简称《省通知》)的要求,现就做好此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清理范围和重点 (一)清理范围:市局制定或牵头制定、现行有效尚未废止的所有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 (二)清理重点:现行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在劳动力市场(含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准入、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地方。 二、清理原则 (一)纳入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二)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起草处室(单位,下同)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报局政策法规处按有关程序作出决定。 (三)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但不在处理权限范围,涉及上级有关部门或省、市政府的,各处室将文件、文号及修改理由、建议报局政策法规处汇总,由上级机关处理。 三、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各处室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确定一名主管领导作为清理工作的责任人,按照规定的清理范围、重点和原则,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并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市局清理工作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 四、清理工作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各处室在8月30日前将涉及本处室的所有文件收集汇总,按上级的要求对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拟修改或者废止的初步意见,连同填写的《拟修改和拟废止规章、文件目录》(详见《省通知》附件三)报政策法规处。若自查没有发现需清理的文件,进行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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