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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6-7-31
【法律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执行日期】:2006-9-1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字体: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第三十一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经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第三十四条 企业破产、终止或者解散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优先用于清偿所欠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的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工资标准由其与用人方协商约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全面收集、分析、处理企业工资支付信息,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企业侵犯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权利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将依法查处的发生严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和其他严重违反工资支付制度行为的企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克扣或者拖欠工资的;
  (二)不支付或者违反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四)拖欠工资并且转移、隐匿企业资产的;
  (五)其他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情形。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有关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署名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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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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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结果公告
·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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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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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
·关于对山东省2007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关于公布2006年度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防止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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