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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6-8-5
【法律文号】:津政令105号 【执行日期】:2006-9-1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105号
【字体:  
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已于2006年7月
  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6年9
  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
  二OO六年八月五日
   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
  行政执法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
  (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和有关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行政不作为(以下统
  称违法行为),危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
  共利益,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坚持违法必究、 教育与惩戒
  结合、惩处与责任相当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
  当追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一)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明显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 经下列国家机关确认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
  施了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监督中发现并确
  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二)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予以撤销、变更、确认的行
  政执法违法行为,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三)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
  行为,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或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评议考
  核工作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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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天津市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保障政策水平认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天津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中涉及的劳动保障事项的通知
·市劳动保障局公布保留和取消的劳动保障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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